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大学英语课程修读及分级教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大学本科生大学英语课程修读及分级教学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8年11月19日
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
大学英语课程修读及分级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科生大学英语课程修读,完善课程分级教学管理办法,提高英语课程教学质量,使学生能充分、合理利用学习时间,调动和发挥其学习英语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英语学习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级教学及其课程设置
第一条 实施分级教学是为了充分考虑学生的英语基础水平与个性化学习需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推进“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学习热情,发挥其学习潜能,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的相关指导意见和广西大学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我校非外语专业普通本科生原则上按入学后的四个学期教学计划参加大学英语课程学习,四门课程共计8个学分,每门课程2个学分。课程分基础英语和高级英语两大级别,基础英语又分为《大学英语》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课程名称对应为《大学英语(一)》《大学英语(二)》《大学英语(三)》《大学英语(四)》。高级英语安排在第三和第四学期开设,分《高级英语一》和《高级英语二》。结合我校双一流研究型大学建设的实际需求,《高级英语一》专门开设以培养学生使用英语为工具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能力的《通用学术英语》,《高级英语二》则涵盖专门用途英语、英语语言技能和跨文化交际三类课程,具体课程名称由开课老师根据实际开设课程而定。高级英语课程的修读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笔试合格成绩为准入条件。
第三条 高考外语为英语的非外语类专业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四个学期教学计划的英语课程时,原则上应循序渐进。
在分级教学框架下,结合我校生源实际水平,普通本科学生应在入学两年内修读完成共计四门大学英语必修课程,第一年以英语自然班统一修读基础英语《大学英语(一)》和《大学英语(二)》,课程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笔试,在课程考核合格和CET4成绩合格后转入《高级英语》课程修读,直至完成全部8个学分的课程学习要求。CET4成绩不合格者不能修读高级英语课程,应继续修读基础英语课程直至修满相应学分。
二、分级方法与学习要求
第四条 大学英语分级教学的原则是因材施教,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分级的方法主要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笔试成绩为依据,以“双一流”研究型大学建设的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同时兼顾个性化学习需求。
第五条 分级教学的课程逐级修读
新生入学应以基础英语《大学英语一》为修读起点,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笔试,再根据成绩划分A班和B班进行分级教学。鉴于CET4官方成绩汇总的时间差原因,分级教学只能在修读《大学英语二》后的第三学期实施。入学后第一学期末参加CET4考试笔试合格且课程考核合格者划入A班,在第三、第四学期分别修读《高级英语一》和《高级英语二》,未合格者继续修读基础英语《大学英语三》。第二学期CET4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在第四学期修读高级英语(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学生应当从起点级别逐级通过考试。课程考核(含补考)及格获得学分的,可升至下一级别课程修读;课程考核(含补考)不及格没有获得学分的,应按规定进行重修。
第六条 每学期修读大学英语课程的级别和课程一经确认,学生中途不得变更,必须参与该级别课程教学班的各环节教学活动,不得以其他级别的教学活动来替代。
第七条 大学英语教学的分级、分班、排课、选课及其相关异动情况的调整、管理,由外国语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相关情况向教务处报备,分级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监督。
学生修业期间如发现应修的大学英语课程没有选课安排,或存在错漏,或需要调整的,务必及时向外国语学院报告,由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教学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 分级教学的重修
所修读的大学英语课程,考核不及格的按《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修读、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重修。
大学英语课程重修时,在选课系统上按规定完成选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外国语学院批准后可以和原班级同步修读下一级别英语课程。
学生在选课重修时,若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堂听课的,须按规定书面向重修任课教师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经任课教师审核、外国语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由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免听具体规定参见《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修读、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三、成绩记载及管理
第九条 基础英语《大学英语》一至三级的成绩记载
(一)基础大学英语一至三级课程的总评成绩含课程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含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第二课堂学习等)。总评成绩由课程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比例组成,具体由外国语学院根据教学要求规定。普通本科生(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果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达不到50分的(以满分100分计),其总评成绩、平时成绩按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记录。
(二)课程初修时总评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卷面成绩记录,成绩类别属“补考成绩”。
(三)学生对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再修,再修考核成绩高于原来取得或认定成绩的,按高的成绩记载,并按原来取得学分的考试类别记录。
(四)交换到国内外大学学习的在籍学生,在交换学习期间修读的《大学英语》类相同或近似课程,可以按规定申请进行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其中若在外校所修读课程学分低于在我校应修读课程学分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外国语学院和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教学要求不降、学时学分基本对等的原则予以审定。回校后需要补修相应课程的,以校内外相关的两门课程所占学分比例折算合成最终成绩并登载。
若交换期间所在交换学校无近似课程安排或确实无法选课修读的,相关学生可以在回校后补修所缺课程以获取学分。因课程冲突等原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可按规定申请免听,期末直接参加课程考试。若学生在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笔试成绩合格的,其《大学英语(四)》成绩可按该统考成绩记录(总分折算为百分制分数),其《大学英语(三)》成绩则可以《大学英语(四)》成绩乘以1.2系数折算后所得成绩登载(上限为95分)。
(五)《大学英语》各门课程成绩认定合格后,还必须经过选课、缴费确认和成绩登载等相关环节,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基础英语《大学英语(四)》的成绩记载
(一)所有普通本科生都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笔试,合格成绩作为修读必修学分内高级英语课程的修读准入条件。因未过级或过级较晚错过在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修读高级英语课程的其CET4成绩计入基础英语《大学英语(四)》的总评成绩。
(二)《大学英语(四)》的期末考核成绩由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笔试成绩(总分折算为百分制分数)和学校大学英语四级课程考核成绩各占50%两部分成绩合计组成,总评成绩合格(即60分及以上)的即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计算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和学校大学英语四级总评成绩(含正修、补考、重修)均可按历次考试(学籍存续期间)中的最好成绩统计。其考试成绩性质按调整分数前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所属考试的类别(正修/补考/重修)确定、登载。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笔试成绩总分折算为百分制分数计算办法为(精确到个位数):
折算后的百分制分数=[(考试所得总分数÷710)×100]取整数。
(四)在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英语》一至四级课程学习的后续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笔试考试(CET4)的,
折合成百分制低于65分的,按《大学英语(四)》课程成绩计算办法计算课程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的,可按《大学英语(四)》课程成绩计算办法计算的课程成绩,也可直接按折算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高级英语课程成绩记载
高级英语课程基本为必修学分内的选修课程,成绩的评定和记载按《广西大学课程成绩管理规定》执行。学生的CET4成绩仅作为高级英语课程的修读条件,不纳入其中任何一门高级英语课程的期末成绩评定中。
第十二条 成绩管理
(一)分级教学课程的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评定和记录,成绩计算后四舍五入取整数记录。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及各类评奖评优,无特别说明的,可按学生在对应学期实际取得的基础英语或高级英语修读成绩进行计算。
(三)大学英语各级别课程的成绩由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教学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审核、登载和发布,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建档管理,相关要求按学校的统一规定。
四、艺术体育类学生英语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高考按艺术类和体育类招生录取到我校艺术学院、体育学院和新闻学院的本科生,其大学英语课程的修读可以独立开班,使用更适合学生实际情况的教材和教学方法。
对于课程修读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笔试合格的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参加《高级英语》课程学习,编入相应普通本科生A班教学班管理,并按统一的要求参加学习和接受考核。
第十四条 独立开班组织教学的专业班级,其《大学英语(一)》至《大学英语(三)》的期末教学考试及其成绩评定,按照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的要求和学校统一的教学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 独立开班组织教学的专业班级,其《大学英语(四)》课程期末考核成绩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可以不计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笔试成绩,成绩评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评定。
(二)鼓励学生诚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其笔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及格及以上的,也可申请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计算《大学英语(四)》的课程成绩并进行记载。
五、高考外语科目非英语学生的外语教学
第十六条 对于在中学阶段不修英语课程,高考外语科目为其他外语语种的普通本科学生,入学后外语课程可按如下办法之一修读:
(一)学生在原来的外语基础上自学(有条件的可安排老师指导),继续学习高考的外语语种。其所修读外语课程的课程名称分别为对应语种的大学课程一至四级,其学分值与《大学英语》课程相应级别相对应。
学生应参加所学习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其相关级别课程的成绩按其四级笔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并按比例合成,其中一级乘系数为1.6,二级乘系数为1.5,三级乘系数为1.35,四级乘系数为1.2,折算后的分数上限为95分(实际成绩高于折算的按实际成绩计)。多次参加考试的可按最高成绩计算,其中第一次参加考试的成绩为初修。
(二)学生选修基础英语课程并至少获得一级和二级课程的学分,其《大学英语》的三级和四级课程可由学院指定其他必修课程按照学分不低于和有利于学生专业发展的原则制定替代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外国语学院备案。
如果选修英语并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也可申请参照本办法计算其《大学英语》的三级和四级课程的成绩。通过审核获得《大学英语》的三级和四级课程学分的,其成绩可记入学习成绩档案,学生原申请的课程修读替代方案可以放弃。
第十七条 相关手续的申请、办理
(一)学生须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材料,明确自己外语课程的修读方式,并提供高考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关于本人高考外语语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所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外国语学院分管大学英语课程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其中需要课程修读替代方案的,其替代方案须经专业负责人及其所属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及时报教务处审批,时间不能迟于学生入学学期。
六、大学英语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为了激励学生更加重视英语学习,体现英语学习过程的个性化特征,提高英语水平,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和国外英语水平测试。对通过英语等级考试或水平测试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只适用于大一、大二学生。
第二十条 免修的申请与成绩管理
(一)免修条件: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550分及以上、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500分及以上、TOEFL 46分及以上、IELTS 5.5分及以上、GRE 300+4分及以上,满足以上一种等级考试或水平测试成绩条件即可申请免修。
(二)免修申请及方法: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读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参加英语等级考试或水平测试取得成绩且成绩符合免修条件,可以在获得等级考试成绩的当学期末自愿提出申请免修未修读的课程。申请者需填写免修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证明材料,提交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系和教务处进行审核及核算换算成绩。
获准免修的课程仍需按正常要求选课和办理相关手续,由任课教师依据换算成绩进行记载。
(三)免修成绩换算标准: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以及TOEFL、IELTS、GRE成绩参照以下标准换算成相应的大学英语课程成绩。
(四)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免修的学生仍需按原课程学分标准缴纳相应学费,且应在课程免修期间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本校英语课程网络学习平台自觉进行英语科目的自主学习,保持英语学习四年不断线。
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外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中外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协议及其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全部外语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项目的外语课程教学组织,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学院协调并做好安排。
(一)对于按协议完成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其外语的教学要求遵照协议的要求和教学计划的规定。
(二)对于按协议出国(境)学习但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其未完成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外语课程,需要进行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替换的,可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分的课程进行认定、替换,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要求、学时学分等材料,国际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审核并提出课程学分的认定或替换方案,通过教务处批准的予以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广西大学本科生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办法》。
校际交流学习中取得的课程学分及其成绩,需要进行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替代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审核并提出课程学分的认定或替换方案,通过教务处批准的予以认定,具体程序可按照《广西大学本科生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办法》。
(三)对未按协议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其外语的教学要求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其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及格及以上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按相应语种对应级别课程进行成绩计算、认定和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八、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语种各级别的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由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报名条件、要求,学生自愿报名参加。
计取学生参加各语种相应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时,原则上不包括口语专项考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规定在本校按所在专业年级报名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属于联合培养、交流学习的学生,需经过学校同意方可在联合培养、交流学习学校报名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否则其考试成绩不能用于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大学英语(四)》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后续学习中,继续再修大学英语四级,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需要调整《大学英语(四)》的学习成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后,由外国语学院负责按学校成绩管理相关规定审核、评定、记载、存档。
九、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成绩的评定、认定、登载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按照严格规范、符合事实、有利于师生教学的原则进行。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学生必须自觉及时核实自己的成绩。如发现异常或有异议应立即书面向负责成绩管理的学院提出。对于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学院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解释。如仍得不到解决的,应书面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十、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大学英语课程修读和分级教学管理办法》(西大教字〔2017〕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生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